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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龙**有限公司与四川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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