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华美**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叶*美容日**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高*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邛崃市汇**责任公司分别与杨**、罗*、天全县青元水电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邓**与岳池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原告夏天诉被告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等人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肖*与中国大地财**宾中心支公司、刘**、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限公司与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黎*诉被告武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人事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泸县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