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华**医院有限公与成都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华美**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叶*美容日**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