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诉被告武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人事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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