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对被告成都**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6.5元,由原告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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