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中桥**限公司、四川恒**限公司、成都美**有限公司、成都欧**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李*、李**、钱成托、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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