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由原告深**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