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荣**在诉讼期间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罗**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对被告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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