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四川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各方已协商一致,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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