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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