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四川昊**有限公司、羊衍兴、刘小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四川昊**有限公司、羊衍兴、刘小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四川**庆公证处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南顺执字第0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庆公证处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南顺执字第07号执行证书,由四川**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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