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领条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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