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领条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领条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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