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蒋**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中,蒋**以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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