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中,李**以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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