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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2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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