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蜀**有限公司撤回与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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