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油鸿飞**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7400元,现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6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