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油**限公司与杨**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油鸿飞**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7400元,现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6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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