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鼎**有限公司与被四川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大邑民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另行申请保全成都市**有限公司在成都市**资有限公司的债权5,424,771.89元,特申请解除之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全建设**公司在成都农**马支行的存款5,800,000.00的冻结。

二、对成都市**有限公司在成都市**资有限公司的债权5,424,771.89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