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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