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万*与被告峨眉山**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万*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318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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