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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唐**与宣汉县汽车站、第三人邹**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伍**、唐**与被告宣汉县汽车站、第三人邹**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伍**、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伍**、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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