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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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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