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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成都**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94和车牌号为川A***2Q的汽车两辆。本院(2015)成华执字第139至157号案件已依法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办威灵社区1组,鹤林社区2、3组有工业用地一块【成国用(2013)第201号,面积:26979.97㎡】。本院(2015)成华执字第139-1至157-1号已依法对该工业用地予以查封,但因该块土地系轮后查封,故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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