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明**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明**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63元依法减半收取2181.5元由原告山东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中铁**有限公司与应志*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林*与成都**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张**与陈**、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绵阳忠**有限公司与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尚某某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四川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树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蓝光和骏**限公司与日扎土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