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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限公司诉中铁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明**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明**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63元依法减半收取2181.5元由原告山东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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