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房屋、土地现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