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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连锁超市**公司、四川某某连锁超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连锁超市**公司、四川某某连锁超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09.5元,由原告成**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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