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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支高与被告钟才前、杨贵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支高与被告钟才前、杨贵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支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白支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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