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支高与被告钟才前、杨贵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支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白支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施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省宝**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恒**限公司、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重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限公司与四川云龙**责任公司、第三人代光琮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攀枝花天**责任公司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黄**、蔡**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成都**限公司与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陈**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四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