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丁*依据四川**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犍为民初字第778号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万*给付丁*欠款人民币455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万*之父万洪兵三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万*之父万洪兵于2015年6月前代万*偿还丁*人民币45575元,申请执行人丁*放弃利息等其余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0)犍为民初字第77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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