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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甘孜藏**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康定市人民法院(2015)康定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21日开庭审理,经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汪**无正当原因拒不到庭参与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按**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6693.00元,由上诉人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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