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广安三**限责任公司、邓**、张**、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张**、邱**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邓**、张**、邱**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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