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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金牛区沙河**第一居民小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金牛区**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牛区**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结案,减半收取1153元,由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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