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川**限公司与四川恒**任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北**司不服广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汉法院)(2015)广汉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广**院认为,北**司提出的书面异议,其实质涉及是否属委托执行、评估、拍卖等具体执行行为是否不当,北**司已向执行法院即北川**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院)提出该异议,已经北**院、绵阳**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院)裁定驳回。关于本院委托评估、拍卖事宜,系受北**院委托,仅对北**司部分财产予以委托评估、公开拍卖。本院受托后所开展的委托评估、拍卖事宜,即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属依法进行,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北**司的执行行为异议。

请求情况

北**司复议称,一是广**院作出的执行裁定错误,主要表现在:1.广**院不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因此,广**院接受财产所在地——北**院的委托是错误的;2.广**院执行裁定超出所依据的生效判决的范围;3.广**院的执行裁定严重超出了执行标的额;4.广**院先确定拍卖机构,后作出拍卖裁定不妥。二是广**院作出的“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且原裁定遗漏了申请人的请求。为此请求:1、裁定撤销广**院关于本案的“执行裁定”和异议裁定;2、责令广**院暂停拍卖申请人的财产,并依法启动听证程序,以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责令广**院重新作出新的执行裁定,纠正执行裁定越权执行、超范围执行、超标的额执行等问题。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北**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3)北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北**司全部财产。广**院分别于2013年1月17日、2013年12月17日、2014年6月19日以(2013)广汉执保字第26号、(2013)广汉执字第574-2号、(2013)广汉执字第57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北**司部分财产。广**院和北**院均向北**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北**司未履行。北**院经与广**院协商,于2014年4月14日将其查封的部分财产委托广**院评估、拍卖。广**院于2014年10月13日以(2013)广汉执字第57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北**司所有的机器设备12台(套)、车辆2台。北**司提出异议后,广**院未对该公司提出的“裁定超范围执行、超标的额执行”等问题进行审查处理。

另查明,北**司于2014年6月23日就委托执行、评估、拍卖等事项向北**院提出书面异议。北**院以(2012)北执预字第270-2号裁定驳回了异议;北**司不服,遂向绵**院申请复议,绵**院于2014年10月8日以(2014)绵执复字第22号裁定驳回了北**司的复议申请。2014年12月19日北**司又向广**院提出书面异议,广**院经审查认为,北**司的理由不成立,遂于2014年12月30日裁定予以驳回。北**司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广**院该案的《执行裁定》和《异议裁定》;2、责令广**院暂停拍卖异议人的财产,并依法启动听证程序,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3、责令广**院重新作出新的执行裁定,纠正执行裁定越权执行、超范围执行、超标的额执行等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广**院在审查中未对北**司“裁定超范围执行、超标的额执行”等诉求进行审查处理,违反了《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四)款“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审。据此,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广汉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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