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四川三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三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四川三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