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限公司诉被告凌*、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南**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凌*、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