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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伶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成都**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饲料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作为郫县区域的经销商销售格蓝饲料鱼料,但需要向原告购买饲料,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2015年3月24日,双方签订《2015年资金使用协议》,双方约定2015年4、5、6月,原告授信被告三万元短借资金,使用周期为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可循环使用。2015年7月15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饲料,2015年9月,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下欠原告

200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饲料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1日起截止货款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享有100元/吨的折扣,被告向原告采购饲料20吨,应扣减2000元,所欠原告货款应当是18000元,且原告所主张逾期利息过高,请求予以调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周**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成都**限公司(甲方)同意被告周**(乙方)作为格蓝饲料鱼料的专经销商,甲方划分给乙方经销甲方饲料产品的区域为郫县。乙方在2015年度销售饲料的目标任务为30吨。为支持和鼓励乙方经营,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提货量给予乙方年度折扣100元/吨。2015年3月24日,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周**签订了《2015年资金使用协议》,约定2015年4、5、6月,原告成都**限公司(甲方)授信被告周**(乙方)300000元短借资金,使用周期为欠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可循环使用。2015年7月15日前还清所有欠款,乙方若逾期还款甲方按月息15‰收取资金利息;同时按以下标准扣除折扣:超期一个月,扣减100元/吨;超期两个月扣减300元/吨,超期三月以上者扣减全年折扣同时追加银行同期利息并以4倍标准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饲料20吨,2015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在对账单上写明,“数据已核实,9月10号已付4615元。下欠20000元整。”并在对账单上签名。后被告未再支付余款20000元,原告成都**限公司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2015年资金使用协议》、客户对账单、出库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周**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周**在《客户对账单》上确认欠货款20000元,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实际欠款金额为18000元,应扣除合同约定的年度折扣2000元(100元/吨×20吨),但根据《2015年资金使用协议》中对还款时限的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7月15日前还清所有欠款,超期还款一个月扣减100元/吨,本案中,被告欠款已逾期一月以上,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关于原告要求按中**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且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酌情调整为按中**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52元,被告周**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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