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缪**诉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缪**撤回对被告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