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德*和信**限公司与四川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民法院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德*和信**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债务较多,其财产和银行账户被多个法院查封,本案在财产保全时也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什邡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