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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成都市武侯区新晨交通公交有限公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1)武**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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