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成都华**限公司与四川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华**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给付货款40000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1290元。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