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有限公司与一德**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绍兴**有限公司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执异字第1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故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申请复议人绍兴**有限公司称,天津**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不具有执行管辖权,违背管辖制度违法立案,违反法定制度违法通知,要求撤销一中院作出的(2014)一中执异字第10号裁定和(2013)一中仲执字第78号案件。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一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天津**员会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津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一中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27日一中院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绍兴**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对上述法律文书予以签收。2014年1月17日,绍兴**有限公司向一中院提出书面执行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请复议人绍兴**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收到一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14年1月17日向一中院提出书面执行管辖权异议,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故一中院依法驳回其执行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绍兴**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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