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李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李**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彩波,被告诉讼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称,原告户内成员有高**、杜**、高**。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时,连同双方诉争的土地一同计3.9亩土地发包给原告承包。2005年,原告户内成员高**外嫁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茹荷镇胡草科村X组。2010年4月20日,原、被告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以高**外嫁为由要求原告退出一份承包地,原告明确表示拒绝。发包方将该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好后给被告李**承包经营户。该土地实际上并没有由发包方收回转交给被告李**承包经营户,至今仍由原告使用收益。该土地的耕保金由被告李**承包经营户领取。土地流转费由原告领取。被告邛崃市临邛镇金鹅村7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邛崃市临邛镇金鹅村将原告承包土地中的1.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包给被告李**承包经营户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李**承包经营户辩称,2010年4月左右,被告邛崃市临邛镇金鹅村7组按照两级政府的要求,通过了土地确权方案,其中原告及高*和都签字同意了。原告自愿放弃了1.3亩的土地。被告通过确权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被告,且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取得土地是合法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邛崃市临邛镇金鹅村7组辩称,确权时是村委会召开大会要求原告把高**的土地退出来,原告不同意。村上就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把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办下来给被告李**承包经营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户内成员有高**、杜**、高**。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时,连同双方诉争的土地一同计3.9亩土地发包给原告承包。2005年,原告户内成员高**外嫁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茹荷镇胡草科村5组。2010年4月20日,原、被告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以高**外嫁为由要求原告退出一份承包地原告明确表示拒绝。发包方将该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好后给被告李**承包经营户。该土地实际上并没有由发包方收回转交给被告李**承包经营户,至今仍由原告使用收益。该土地的耕保金由被告李**承包经营户领取。土地流转费由原告领取。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土地确权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政府职能部门对土地行驶管理权,期间发生的权属争议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