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眉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仁*中**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眉山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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