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华诉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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