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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