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原告上海熊猫**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司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377.50元,由原告上海熊猫**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