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胡**与攀枝花**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开发公司与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诉张*、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县**加工厂与绵阳祥**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熊猫**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祝*静诉新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某某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荣**限公司与被告攀**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