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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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