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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8.00元,减半收取1069.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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