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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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