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攀枝花**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钱*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中国**有限公司与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丁**、中国人民**司射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某某与罗德国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苟**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周**诉马**、晋华美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周**、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荣昌县**限责任公司与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