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昌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昌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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