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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薛*、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薛*、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原告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显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大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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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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