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苟**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周*、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苟**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93元,依法减半收取1496.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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