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周*、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苟**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93元,依法减半收取1496.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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